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周期
优选混合发起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8月8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 基金代码 021665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21666
C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郭昀松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3-06-01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其他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优选周期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
投资目标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投资范围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依托于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体
系,对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现金等主要大类资产的表现进行
预测,进而确定本基金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研究成果,综合考量商业模式、
发展的行业、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价值
进行综合评判,精选出具有成长性且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
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行业趋势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
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力争做到保证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并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精选
个券,控制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赎回费 7 天 ≤ N N ≥ 30 天 0.00%
认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40% 销售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审
计费、信息披露费、律师费、诉讼费、
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其他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 相关服务机构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
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 (1)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
存续的风险。(2)港股通投资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4)国债期
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5)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
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
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
资产造成不良影响。(6)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
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
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
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
的风险等。(8)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